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房育松与被告南京美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631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原告房育松诉被告南京美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631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113民初3631号中第3页第13行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依法予以免收”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南京美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明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