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区少明、姜达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少明,姜达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区少明,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姜达贵,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区少明与被执行人姜达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区少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达贵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区少明亦于2012年11月22日死亡,至今尚未确定继承人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杰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