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韩东丰,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韩东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521号原告(互诉被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新沙路坣岗大厦1栋1306(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58696051。法定代表人龚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剑华,男,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40号,组织机构代码584198208。法定代表人赵连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一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诉被告)韩东丰,女,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上列原告(互诉被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与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天酒店”)、被告(互诉被告)韩东丰(以下简称“韩东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立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期天酒店、韩东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下发了(2016)粤0306民初1352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其作为原告起诉立德公司、韩东丰的部分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对立德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期天酒店、韩东丰的部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入职时间:2011年12月11日。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011年12月11日,立德公司与韩东丰双方签订了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合同期限届满之后,2013年12月11日,立德公司与韩东丰签订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延至2015年12月10日止。2015年12月11日,立德公司与韩东丰再次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延至2017年12月10日。三、工作内容、地点:1、乙方(即韩东丰)由甲方(即立德公司)派遣至七天四季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派遣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之日止,在派遣期间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服务人员;2、乙方同意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等原因将乙方退回甲方时,甲方可安排乙方到朝阳内其他甲方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时制度及派遣期限依新用工单位需要重新安排;3、乙方应当根据所派驻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履行其安排的岗位工作职责,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由用工单位指示或有期限标准的生产(工作)任务安排;4、甲方根据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岗位需要,确定期执行标准工时制。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制度和规范,乙方必须遵守所在用工单位制定的合法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制度及规定;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为750元/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裁决书中确认韩东丰在职期间被派遣至期天酒店工作,立德公司为韩东丰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四、仲裁请求:韩东丰向立德公司、期天酒店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把养老保险转回户口所在地;2、失业保险赔偿四年共10,320元;3、医疗保险赔偿四年共1,590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四年共8,800元;5、代通知金2,200元;6、带薪年休假四年共5,400元;7、要求返还2015年12月及2016年2月放假上交工资合计4,261元;8、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求按月支付合同期限内劳动报酬;9、所有要求事项中,如须本人去外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对方承担。五、仲裁裁决结果:(一)立德公司为韩东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立德公司与期天酒店对韩东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东丰以下待遇:1、失业保险金10,080元;2、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437.93元;3、带薪年休假工资993元;4、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工资4,258.5元;(三)驳回韩东丰的其他仲裁请求。六、立德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德公司无需对失业保险金10,08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立德公司无需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437.9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立德公司无需对带薪年休假工资99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依法判令立德公司无需对2016年1月工资4,258.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七、期天酒店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韩东丰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韩东丰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八、工资的发放情况:立德公司已按时向韩东丰支付了工资,韩东丰按期天酒店的要求上缴了4,258.5元。仲裁裁决认定期天酒店应退还韩东丰4,258.5元,期天酒店虽对该项目提起诉讼,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期天酒店自动撤诉处理,即期天酒店应退还韩东丰4,258.5元。九、韩东丰劳动关系变更:2016年2月29日,韩东丰向立德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载明“由于本人个人原因,特向公司提出离职,本人最后工作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立德公司收到该申请后,予以同意并加盖了公章。即韩东丰与立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韩东丰亦确认其向立德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的原因是为了与期天酒店签订合同,韩东丰向立德公司辞职后仍留在期天酒店工作,直到2016年3月11日,期天酒店将韩东丰辞退。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韩东丰在其与立德公司的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时向立德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该行为视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立德公司无需向韩东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韩东丰与立德公司已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而韩东丰被期天酒店辞退发生于2016年3月11日,韩东丰被辞退的行为与立德公司无关,因此,立德公司无需向韩东丰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认定期天酒店应向韩东丰支付经济赔偿金19,437.93元,期天酒店虽对该项目提起诉讼,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期天酒店自动撤诉处理,即期天酒店应向韩东丰支付经济赔偿金19,437.93元。十一、失业保险金:由于韩东丰与立德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已解除了劳动关系,韩东丰的失业状态并非立德公司所造成,因此,立德公司无需赔付韩东丰的失业保险金。仲裁裁决认定期天酒店应向韩东丰支付失业保险金10,080元,期天酒店虽对该项目提起诉讼,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期天酒店自动撤诉处理,即期天酒店应向韩东丰支付失业保险金10,080元。十二、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认定期天酒店应向韩东丰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93元(2,159.77÷21.75×5天×2),期天酒店虽对该项目提起诉讼,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期天酒店自动撤诉处理。2015年至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由于韩东丰没有对仲裁的计算方式及标准提出异议,本院据此期天酒店应向韩东丰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93元。立德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韩东丰的年休假是由期天酒店安排的,立德公司并不知晓期天酒店是否已安排了韩东丰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韩东丰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其在立德公司派遣至期天酒店期间的,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立德公司应与期天酒店对韩东丰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其他:1、立德公司原名称为深圳立德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在庭审过程中,立德公司明确表示其愿意为韩东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韩东丰虽未到庭应诉,但其向本院提出的书面答辩意见称其认可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互诉被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韩东丰支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互诉被告)韩东丰支付失业保险金10,080元;三、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互诉被告)韩东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437.93元;四、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互诉被告)韩东丰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93元,原告(互诉被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互诉原告)朝阳期天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互诉被告)韩东丰支付2016年12月及2016年2月工资4,258.5元;六、驳回原告(互诉被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立德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书记员 曾 雄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7页共118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