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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洪君与何连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君,何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75号申请人王洪君,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何连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王洪君与被申请人何连明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冀D×××××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车辆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冀D×××××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