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鹤山市雅瑶镇栖凤鞋厂、李兴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鹤山市雅瑶镇栖凤鞋厂,李兴维,黄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90-5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6号、。负责人:吴国图,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麦泽民,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杰,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鹤山市雅瑶镇栖凤鞋厂,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833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L6943774-8、。经营者:李兴维,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兴维,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黄兰,女,汉族,1978年7月5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雅瑶镇栖凤鞋厂、李兴维、黄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本金350万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以及诉讼费23195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7632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兴维所有的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星语三街15号房产(粤房地权证号:鹤山字第××号)依法评估、拍卖,得款2290000元;对被执行人鹤山市雅瑶镇栖凤鞋厂所有的机械设备等财产,依法评估、变卖,得款19525元;上述变现款在扣除相关款项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其余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4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荣审判员 罗启全书记员 梁慧敏书记员梁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