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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令超、覃荣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令超,覃荣影,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蔷(系申请××人员工),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孔令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覃荣影,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XX龙,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令超、覃荣影、XX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