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谭宇轩与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宇轩,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970号申请人:谭宇轩,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廖玉平,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天元区二十五区长江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廖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轩诉被告廖玉平、被告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宇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李中於自愿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宇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担保人李中於名下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 阳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