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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亿嘉福超市、戴征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亿嘉福超市,戴征远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4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亿嘉福超市,经营场所蚌埠市五河县小圩镇小圩街五固路南侧204号。经营者:郑亮亮,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忠,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征远,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蚌埠市,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亿嘉福超市、戴征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