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张敏与朱定禄、廖武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朱定禄,廖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1年12月27日生,住贵阳市花溪区。被执行人朱定禄,男,1983年8月23日生,住惠水县芦山镇。被执行人廖武标,男,1983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敏申请执行朱定禄、廖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朱定禄、廖武标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给付申请人张敏借款3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3元的义务。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朱定禄、廖武标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张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朱定禄、廖武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德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