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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路丽云、路金存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丽云,路金存,贾春娥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2民特8号申请人路丽云,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所地平乡县,现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路金存,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贾春娥,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申请人路丽云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路丽云称,1999年农历11月,我与董固村的赵超胜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2013年农历9月5日,赵超胜因病死亡,我在家无法生活。2013年12月5日,我没有跟我父母说明就去了河南省安阳打工。在此期间我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我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我失踪。2016年6月21日,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32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我为失踪人。我现在回来了,才知道我已被宣告失踪。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我请求撤销对我的失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6)冀0532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路丽云失踪。2016年9月2日,被宣告失踪人路丽云重新出现。本院认为,申请人路丽云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平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2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路丽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