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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某甲、储某等与刘某乙、汪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甲,储某,刘某甲,储诚斌,刘某乙,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某甲。申请执行人:储某。法定代理人:汪某甲,系储某母亲。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储诚斌,系刘某甲丈夫。申请执行人:储诚斌。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汪某乙,系刘某乙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甲、储某、刘某甲、储诚斌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汪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基金和执行救助基金累计13000元。2016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汪某乙履行了20000元,2016年9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乙名下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