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杜伟抢劫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96号罪犯杜伟,男,33岁(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1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9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对罪犯杜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杜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杜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杜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