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新锋与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锋,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特70号申请人张新锋,男,汉族,1978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强红、马旭(特别授权)。申请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9656755XU。法定代表人:潘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传君(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新锋与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新锋、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张新锋工资5400元。申请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张新锋50%(即2700元),余款27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新锋与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