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7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臻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臻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7960号原告:上海臻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樊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玉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蒋晓羽。原告上海臻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臻瑶公司)与被告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玉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臻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臻瑶公司与羽泰公司签订的《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并退还臻瑶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1,200,000元。事实和理由:臻瑶公司与羽泰公司签订了《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合同编号2016WXXXXXB,合同约定:双方就网站www.tailife.cn(以下简称平台)展示管理事宜签订协议,臻瑶公司就其使用的服务向羽泰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平台展示产品:IDSP广告投放服务;平台展示管理费:热门资讯版块,内页置顶展示位置。收费总金额为1,200,000元;合同期限:2016年2月19日到2017年2月18日。协议签订后,臻瑶公司依约支付了合同价款总额1,200,000元,但是合同约定的臻瑶公司投放的广告至今未上线,羽泰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羽泰公司的两家股东企业涉嫌集资诈骗,导致羽泰公司不再经营,致使臻瑶公司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臻瑶公司起诉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羽泰公司退还合同价款。羽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臻瑶公司和羽泰公司签订《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约定:www.tailife.cn太生活网是羽泰公司(乙方)打造的一个互联网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臻瑶公司(甲方)根据协议的规定利用平台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参加平台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平台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平台入驻、开通企业账号、自主更新添加产品内容、日常维护等功能;平台运营管理费、推广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开立新平台前应将费用清单列支甲方审批,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驻新平台。乙方如需参与平台推广活动,需提前填写活动经费申请表,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甲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价格表,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和甲方协商确定市场销售价格。合同期限,从2016年2月19日到2017年2月18日止;甲方就其使用的服务向乙方支付以下服务费用:平台展示产品:IDSP广告投放服务;平台展示管理费:热门资讯版块,内页置顶展示位置,收费标准为100,000元/月。购买12个月,总金额1,200,000元整。支付方式:共计分2次支付,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给乙方定金600,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第二次于产品上线后交付后,甲方应给乙方尾款600,000元。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应付款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臻瑶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和2月29日分两次各600,000元,将合同项下1,20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羽泰公司指定账户。因羽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在2016年4月份不再经营,故臻瑶公司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羽泰公司送达诉讼材料,但羽泰公司已从住所地搬迁,不再经营。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臻瑶公司与羽泰公司签订的《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臻瑶公司已按约支付了服务费,而羽泰公司在收到臻瑶公司服务费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在收到款项后不久便停止经营,下落不明,致使臻瑶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羽泰公司构成违约,臻瑶公司要求解除《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返还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上海臻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签订的《太生活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展示管理协议》;二、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臻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海羽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虹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