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喜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488号罪犯姚喜彬,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以(2012)甘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喜彬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92分。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3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执行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喜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