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83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陈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某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人民陪审员 梁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鹏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