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扎兰屯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扎兰屯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徐永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岩,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