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士柱与尹贵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柱,尹贵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921号原告:吴士柱,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尹佐忠,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贵臣,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兴北区甲三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士柱与被告尹贵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现原告吴士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士柱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孙继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