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管红明与宁波宝贝心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明,宁波宝贝心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091号原告:管红明,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宝贝心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7楼701室(托管290号)。法定代表人:王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红明诉被告宁波宝贝心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红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红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红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管红明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