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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斌诉被告涂海军、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涂海军,王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民初3350号原告:彭斌,男,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涂海军,男,生于1976年4月24日,汉族,梓潼县人。被告:王果,女,生于1985年2月24日,汉族,梓潼县人。原告彭斌诉被告涂海军、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斌、被告王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彭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还借款95000元;2、两被告承担从2015年6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资金利息或按24%年息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5年6月4日借款给被告95000元,双方协商,自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被告2015年付款给原告11100元利息后,就再没有付款了。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王果辩称:原告诉称二被告借款95000元属实,我们归还利息11100元,但还利息时没有算利息是还到什么日期止的。现在涂海军于2016年3月无故外出,没有告诉我原因,他出去后,我们到现在都没有联系过。我与涂海军是夫妻关系,2011年在梓潼结婚,现在结婚证我找都找不到了,我们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现在没法还钱,是我们办了一个厂,是生产蛋托的,从2015年8月-11月份,资金链断了,我现在一个人带着两个小孩,现在资金压力很大,外面要压3-4个月的资金,因为现在的状况,我现在在找人能否租赁接手这个厂,尽量争取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涂海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涂海军与王果系夫妻关系。二被告通过案外人汤某某向原告彭斌借款,原告将95000元转给汤某某,汤某某将该款交给被告。2015年6月4日,二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面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彭斌人民币现金100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借款人:涂海军王果”。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1100元,本金未归还。2016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涂海军、王果在原告彭斌处借款95000元,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借条载明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涂海军未到庭,本案不能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涂海军、王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斌归还借款本金95000.00元和利息(被告已归还的11100元利息应扣除)。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涂海军、王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