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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永河与王忠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河,王忠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河,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铁岭市启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宝,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铁岭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融祥家园。负责人:于佰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百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永河因与被上诉人王忠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永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键、被上诉人王忠宝、被上诉人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百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永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中间值计算伤残赔偿金,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永河在一审中提供的沈阳博泰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能够证明黄永河在建筑公司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黄永河在城镇工作。黄永河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照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中间值计算伤残赔偿金。王忠宝辩称,服从一审判决。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辩称,黄永河在城镇居住不满一年,应按农村标准赔偿。黄永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黄永河121000元,剩余款项由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王忠宝按70%赔偿,合计要求赔偿192392.4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4日6时15分许,王忠宝驾驶辽MXXX**号小型轿车,沿银州区岭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长青路交叉路口由西左转弯时,与沿岭东街由北向南黄永河驾驶的辽M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永河受伤,两车损坏。经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银州一大队事故认定,王忠宝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永河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永河于当日在铁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5天,诊断为多部位损伤、左髋关节脱位、左侧髋臼骨折、左膝部挫伤、左腓骨骨折(小头骨折),一级护理2天,其余时间为二级护理,花去医疗费56032.85元,输血200元,黄永河于2015年9月6日支出调档复印费69元,于2015年9月15日、16日复查,支出357.5元。在诉讼中,经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永河左下肢功能丧失31.5%,伤残等级为九级,二次手术费用9455元,支出鉴定费1800元。肇事车辆辽MXXX**号小型轿车在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黄永河车辆经保险公司核损为8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忠宝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黄永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永河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黄永河户籍地为平顶堡镇平顶堡村,黄永河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但未能提供暂住证等证据,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黄永河在建筑工地工作为临时性工作,黄永河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计算,黄永河其它经济损失分别为:残疾赔偿金33573元(11191元/年×15年×20%),误工费25819.59元(自2015年4月14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5年12月9日,其中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11月30日间按照月工资3400元计算,2015年12月1日至9日间按照农业平均工资标准,即每日35.51元计算),护理费12222.48元(参照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96.24元/天×1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250元(50元/天×125天),根据黄永河的治疗情况,确定就医交通费为1250元,根据黄永河的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黄永河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增进体质,黄永河营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2000元。因肇事车辆在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大地财险铁岭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永河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永河误工费25819.59元、护理费12222.48元、残疾赔偿金33573元、交通费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永河车辆维修费用8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46590.35元、二次手术费9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50元、营养费2000元的70%,计45006.7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王忠宝赔偿原告黄永河复印费69元、鉴定费1800元的70%,计1308.3元。案件诉讼费2960元,由被告王忠宝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黄永河于2014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2015年3月在沈阳博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本院认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之一项在城镇的,可以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中间值计算。本案中,黄永河在一审中提供的沈阳博泰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能够证明黄永河在城镇工作,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中间值计算黄永河的残疾赔偿金,即(11191元/年+29082元/年)÷2×15年×20%=60409.5元。综上所述,黄永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开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黄永河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黄永河误工费25819.59元、护理费12222.48元、残疾赔偿金60409.5元、交通费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黄永河车辆维修费用800元,以上合计113501.5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上诉人王宝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 宇代理审判员  李辰飞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