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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与展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展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286号原告: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号。被告:展园,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与被告展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开区服装街斯娜服装鞋帽商店负担。审判长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