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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祖长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祖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谭义标,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结玲,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祖长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496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祖长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2014年4月1日10时50分,在深圳市龙华油松油站,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496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简  增  荣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林颂(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