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特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铸方圆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宁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铸方圆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186号申请人:北京铸方圆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宏彧大厦9层916室。法定代表人:金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连水,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伟,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铸方圆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方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铸方圆公司称:铸方圆公司同意宁伟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宁伟没有办理移交图纸等工作交接手续,且其在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存在大量迟到、早退、旷工情况,仲裁裁决书对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故申请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宁伟称:同意仲裁裁决;宁伟没有将工作成果带走;铸方圆公司提供的考勤统计不真实。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1257号终局裁决,裁决:铸方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伟二○一六年五月一日到二○一六年六月六日期间的工资九千一百四十二元。经询问及释明,铸方圆公司对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未作明确阐述,仅称仲裁裁决没有查清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1257号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铸方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铸方圆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铸方圆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磊审 判 员 刘芳代理审判员 孙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