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钮凯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凯,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建平,广西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辖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钮凯,男,壮族,1977年3月19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建平,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审被告:广西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上诉人钮凯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公司注册地登记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程所在地全部在广西,本案理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企业分公司合作协议书》是一份显示公平协议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企业分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被上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解放西路85号江信国际嘉园商业写字楼15层,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 李 恒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