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谢武德、赵俊兰申请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武德,赵俊兰,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谢武德。申请执行人:赵俊兰。被执行人: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15)第041号仲裁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2800元、承担执行费542元,共计43342元。经查,被执行人嘉峪关名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