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德勇与陈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勇,陈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勇,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文基、车伯朝,二人分别是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华伟,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黄德勇与被执行人陈华伟民间借贷纠结一案,本案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黄德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陈华伟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宁国虎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2015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伟英伦牌小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宁国虎名下的位于茂名市新福路23Xx号501X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房字第××)。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德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担保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10-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宁国虎名下的位于茂名市新福路23XX号501X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房字第××)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