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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荣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54号罪犯黄荣华,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96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黄荣华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重审。本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2004)桂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黄荣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6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6月5日作出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5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11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黄荣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01.55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漓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荣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