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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5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庆贵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05刑初30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xx,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白晓秋,系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xx及其辩护人白晓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11时许,被害人于xx到xx村村委会找村长李x,讨要其家通往村中道路被堵绕路的补偿问题,直至下午13时许,仍商谈未果并发生争吵,李x爱人齐xx在一旁恼怒与于xx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齐xx一拳将于成贵面部打伤,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齐xx供述犯罪,无辩解;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同意赔偿。民事部分,被告人齐xx与被害人于xx已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于xx各项损失160000.00元,此款已给付,被害人于xx表示对被告人齐xx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xx、陈xx、李x、韩xx等证言;3、被害人于xx的陈述;4、被告人齐xx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历 霞代理审判员 何 慧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