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4069号原告:张丽丽,女,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强、刘志毅,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斌,男,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奇龙、陈吓妹,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丽丽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丽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丽丽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丽丽负担。审判员 叶遵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