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8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842-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在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方易实业有限公司在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股权及其股权收益。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