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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张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张亚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5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该支行行长。被告:张亚明,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张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甲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