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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娥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娥,女,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安,男,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明,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志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娥与被告人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商定,以销售“樱桃籽”可以包治百病欺骗老年人购买,骗取钱财,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在沅江市人民医院,先后骗得易某正、王某英、曾某国现金共计5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窜至沅江市人民医院,以销售“樱桃籽”包治百病为由骗取钱财。被告人刘某娥在医院药房遇到正在购药的被害人易某正(1934年11月生)后,向其宣讲“樱桃籽”治病的神奇功效,将易某正骗至负责售卖“樱桃籽”的被告人刘某斌处,被告人刘某安、赵某明虚构“樱桃籽”的神效详装购买,骗得易某正信任购买“樱桃籽”,得款2400元。2、2015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窜至沅江市人民医院,被告人刘某娥在医院食堂遇到正在买早餐的被害人王某英(1951年11月生)后,向其宣讲“樱桃籽”治病的神奇功效,将王某英骗至负责售卖“樱桃籽”的被告人刘某斌处,被告人刘某安、赵某明虚构“樱桃籽”的神效详装购买,骗得王某英现金2000元。3、2015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窜至沅江市人民医院,被告人刘某娥在医院住院部大厅遇到被害人曾某国(70多岁)后,向其宣讲“樱桃籽”治病的神奇功效,将曾某国骗至负责售卖“樱桃籽”的被告人刘某斌处,被告人刘某安、赵某明虚构“樱桃籽”的神效详装购买,骗得曾某国信任购买“樱桃籽”,得款800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别于2015年12月3日、同年12月15日、同年12月15日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返还被害人易某正、王某英、曾某国现金共计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的户籍信息,沅江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辩认笔录、退脏笔录及相关书证,证人易某正、王某英、王世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娥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娥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某娥、刘某斌、刘某安、赵某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斌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刘某安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赵某明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