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鼎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源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鼎盛机械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金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鼎盛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金源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平顶山市鼎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金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本金326000元及利息16698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4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8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煤矿已经停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金源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钟山供电局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