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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学军与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军,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81民初2677号原告:白学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韩朔,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军,公司物资部负责人。原告白学军与被告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74863元,利息9万元(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7月25日),合计2648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给红寺堡潘河村硬化路工程提供青铜峡双鹿42.5散装水泥,价格每吨270元。被告支付了一部分水泥款,下剩水泥款174863元至今未支付。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原告给被告提供双鹿牌散装P.042.5型号水泥及其他型号的水泥,约定双鹿牌散装P.042.5型号水泥每吨270元。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水泥款后,下剩双鹿牌散装P.042.5型号水泥款174863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水泥款174863元,由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收条、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予以支持,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为15694.55元(174863元×6%÷365天×546天)。被告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学军水泥款174863元,利息15694.55元,两项共计190557.55元;二、驳回原告白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3元,减半收取2636.5元,由原告白学军负担739.5元,由被告宁夏朔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