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财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小英等21人与广州市和月沐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43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英,广州市和月沐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财保433号申请人:罗小英等23人。员工代表:罗小英,女,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员工代表:李友英,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员工代表:宋会,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市。被申请人:广州市和月沐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王东。申请人罗小英等23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和月沐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54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2016年10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建议书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小英等23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和月沐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541元的财产(以本院查封财产登记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赵 栋 坤审 判 员 申 燕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健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