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昇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李昇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629号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三围工业区茶树B栋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7884060-4。法定代表人邓宝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骅,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昇汶,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奇科技公司”)与被告李晟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8月7日。二、约定工作岗位:工程师。三、离职时间:2016年1月6日。四、工资结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242.58元。六、被告的仲裁请求:1、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8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3、2013年8月7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950元、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克扣工资360元、2015年年休假工资2,206.9元;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4,800元。七、仲裁结果:(一)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如下款项:1、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9,356.70元;2、克扣的工资360元;3、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950.61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1、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56.7元;2、克扣的工资360元;3、2015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950.61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九、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百乐奇科技公司提交人事异动表、调岗证明、公告照片、警告通报等证据,拟证明被告李昇汶存在故意和领导同事闹别扭、消极怠工致使严重影响公司生产,李昇汶主动要求公司开辞退通知书,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李昇汶不予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百乐奇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鉴于百乐奇科技公司未能就辞退李昇汶的合法依据及合法程序进行举证,本院认定百乐奇科技公司系违法辞退,应当支付李昇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42.58元×3个月×2倍=25,455.48元。李昇汶在仲裁阶段请求24,000元,视为放弃超过主张金额的部分,故百乐奇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昇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6日期满。原告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止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李昇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李昇汶认可劳动合同签名的真实性,但辩称合同书第2页系百乐奇科技公司伪造,且主张该页载明的公司联系人邱怡琳入职时间晚于合同落款时间,其不可能代表原告与李昇汶签订劳动合同,并申请调取邱怡琳的工资发放记录。李昇汶申请对《劳动合同》第2页及第7页印刷体文字是否为同时形成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对涉案争议劳动合同第2页与第7页印刷体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于2016年9月9日作出鉴定结论:第2页与第7页印刷体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形成,前者晚于后者。百乐奇科技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无法对上述劳动合同两页印刷体的形成时间不一致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无法提交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书的文书文字形成时间一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现百乐奇科技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第2页与第7页印刷体文字不是同一时间形成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李昇汶请求本院调取邱怡琳的工资发放记录,百乐奇科技公司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邱怡琳的相关工资发放记录反驳李昇汶的主张。故本院对该份合同第2页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综上,百乐奇科技公司关于已经与李昇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百乐奇科技公司于劳动仲裁阶段对二倍工资差额提出实效抗辩,李昇汶于2016年1月11日提起仲裁,故百乐奇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昇汶2015年1月12日前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故百乐奇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昇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42.58元×6个月+4,242.58元÷21.75天×20天=29,356.70元。十一、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百乐奇科技公司主张被告李昇汶主张的360元工资差额为公司每月代为扣缴30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昇汶亦不予认可,故对百乐奇科技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百乐奇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昇汶克扣的工资360元。十二、关于年休假工资。原告百乐奇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李昇汶休了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故百乐奇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昇汶未休年休假工资4,242.58元÷21.75天×5天×200%=1,950.61元。十三、其他应当说明事项。被告李昇汶因本案预缴了文书鉴定费11,04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昇汶工资差额360元;三、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昇汶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950.61元;四、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昇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五、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李昇汶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8月6日起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5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鉴定费11,040元,合计11,045元,由原告深圳市百乐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9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