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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栋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栋,绰号大头,男,1981年11月12日,无业。2007年8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栋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虹、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栋冒用“赵某”身份信息,在四川宜宾办理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持上述出入境证件于2013年期间多次往来大陆、澳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户籍信息、身份证信息、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栋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栋辩称:其多次往返大陆与澳门之间,是为了兑换港币与人民币,因为滞留澳门时间超期,其真实身份办理的港澳通行证被禁止使用六个月,所以其才想到冒用他人姓名办理一个新港澳通行证。对公诉人所举证据无异议,现在认识到触犯法律,表示认罪,希望对其从宽处罚,并能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杨栋冒用四川省宜宾人赵某的身份信息(赵某,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72号36幢1单元10号),并使用被告人自己的照片,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了E10723063护照和W68417947港澳通行证。被告人杨栋持上述证件自2013年1月17日至2月10日期间,往来大陆与澳门6次。被告人杨栋后遗失了上述证件,遂于2013年7月以同样手段办理了E22570652护照和W77114260港澳通行证。被告人杨栋持证件自2013年7月28日至12月12日期间,往来大陆与澳门8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栋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身份证信息、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栋冒用赵某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3.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栋持冒名办理的出入境证件往来大陆与澳门的具体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栋在公安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5.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7)秦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栋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9月份期满。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杨栋系朋友关系,2012年底杨栋向其表示要冒用其身份办理出入境证件,证人当时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没有在意此事。2013年夏天,杨栋称以前办的证件遗失了,又借证人的户口本办理了出入境证件。7.被告人杨栋的供述,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冒领出入境证件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国(边)境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栋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又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杨栋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评估意见,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并无不当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栋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