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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欢与长孙啊文、长孙军军、邵会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邵会云,长孙军军,长孙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王欢,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被执行人邵会云,女。被执行人长孙军军,男。被执行人长孙啊文,男。申请执行人王欢与长孙啊文、长孙军军、邵会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孙啊文、长孙军军、邵会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1508.1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7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交纳的案款162094.46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欢。关于本案执行标的中应由被执行人长孙啊文、长孙军军、邵会云承担的69413.68元债务,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三名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长孙啊文、长孙军军、邵会云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长孙啊文、长孙军军、邵会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162094.46元,未执行69413.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