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胡泽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泽峰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终30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胡泽峰,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西县。因本案,2015年8月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泽峰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0535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泽峰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偏轻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泽峰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佳培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田建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