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道辉与陈方福、陈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辉,陈方福,陈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945号原告:黄道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福,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富通家园*幢*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3********。被告:陈伟敏,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屿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5********。原告黄道辉与被告XX福、陈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道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方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伟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方福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被告陈伟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方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方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道辉借款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伟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方福、陈伟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项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