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彪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102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彪,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粤0604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陈某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及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某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宏 平审判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