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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卢观杰与王兴旺、王广寿、段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观杰,王兴旺,王广寿,段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卢观杰,男,汉族,1969年1月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王兴旺,男,汉族,1984年10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王广寿,男,汉族,1959年3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段丽芳,女,汉族,1961年3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卢观杰与被执行人王兴旺、王广寿、段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兴旺、王广寿、段丽芳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观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旺、王广寿、段丽芳暂无履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观杰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3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