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翟文与李志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翟文,男,1956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翟文申请执行李志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9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中信执字019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