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3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业红、王岗旦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业红,王岗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民终3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业红,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平(系刘业红姐姐),住邢台市内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岗旦,男,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春(系王岗旦儿子),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系王岗旦儿媳),住邢台市内丘县。上诉人刘业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岗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业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房屋系非法建筑,不应得到保护。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其房屋存在的合法性的证据,事实上也没有合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房屋没有宅基证,却又认定其为合法财产。上诉人挖夯壕是为了建房,不是故意损坏被上诉人的房屋,是因为被上诉人的阻拦才至今未建好。上诉人建门楼、围墙同样应得到保护。本案实际上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被上诉人拿财产受损为幌子,以达到给自己留接水的目的。王岗旦辩称,被上诉人的房子是原修原盖,不是非法建筑,被上诉人盖房原来有瓦口向北,是上诉人将瓦口砸掉的。上诉人挖夯壕,往里注水,造成被上诉人房屋地基下沉,原判正确。王岗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在原告房后挖的深沟(夯壕)填平;被告将原告房屋东面的巷道清理开通,恢复原告通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为同村乡亲,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南北为邻。原告现在的房屋是2011年修建,被告于2014年在原告北屋北墙后开挖了一条长约15米,宽约0.6米,深约0.6米夯壕,欲修建街门,原告以被告所挖夯壕在自己的接水范围内为由,阻止被告修建,引发矛盾,致使该夯壕一直维持现状至今。原、被告双方的房屋均无政府部门颁发的宅基证等相关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被告侵占了接水和巷道,且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考虑到原被告作为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所挖的夯壕,如继续存在,势必为双方带来房屋和通行方面的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被告应及时填平夯壕,待双方宅基地的范围得以合法明确后再另行施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业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北房后所挖夯壕填至与地面相平。二、驳回原告王岗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岗旦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刘业红提交的照片可证明现场现状。王岗旦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旧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可证明其所占的地为旧宅基。结合一审中王岗旦提交的照片,本院认定双方所占均为旧宅基。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岗旦所建房屋使用的是旧宅基,在政府有关部门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刘业红称该房屋为非法建筑本院不予采信。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到王岗旦的房屋已经出现裂缝。刘业红所挖的夯壕如继续存在,势必为被上诉人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原审判决刘业红及时填平夯壕,待双方宅基地的范围得以合法明确后再另行施工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业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业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