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特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林清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林清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特11号之一申请人: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迎春四弄2号。法定代表人:虞以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清平,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光平,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清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因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本案所涉《工伤认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申请人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清平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金花审 判 员 雷晓东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