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9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金琦与王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琦,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琦,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琦与被执行人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