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杨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杨西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156号原告:李志强,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西峰,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杨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李志强于2016年10月20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西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对被告杨西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