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覃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82号罪犯覃杨,男,1993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梧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覃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裁定,对罪犯覃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8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覃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20.44分;2013年、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没收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岑溪市三堡镇荔良村民委员会、岑溪市司法局三堡镇司法所、岑溪市三堡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