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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余江分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余江分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920号原告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缪泽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余江分库,住所地余江县。负责人严勤福。原告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余江分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余江分库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央储备粮贵溪直属库余江分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5元,减半收取7867.5元,由原告江西省春光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磊 更多数据: